HB 6167.15-2014(2017)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15部分:声振试验
HB 6167.15-2014(2017)
行业标准-HB 航空强制性标准HB 6167.15-2014(2017)标准状态
- 发布于:2014-05-19
- 实施于:2014-10-01
- 废止
内容简介
行业标准《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15部分:声振试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本部分规定了民用飞机机载设备耐声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本部分规定的条件适用于设备在研制、生产阶段进行耐声功能试验;也适用于在设备研制过程中为发现结构缺陷进行的耐声持久试验。本部分适用于对声振敏感的设备,有关标准应规定进行耐声功能试验和耐声持久试验的必要性,使用宽带噪声或是谐波噪声以及适用的试验声压级。本部分不适用于在飞机上所处区域的总声压级小于125dB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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