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62-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
HJ 862-2017
行业标准-HJ 环境保护强制性标准HJ 862-2017标准状态
- 发布于:2017-09-29
- 实施于:2017-09-29
- 废止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农业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原药制造、主要用于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制造、农药制剂加工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在农业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农业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原药制造、主要用于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制造、农药制剂加工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
起草单位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等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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