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 标准名称:健康产品(品牌)评价认定规范——第2部分:标识与销售.
- 标准号:T/HNJK 007-2018
- 中国标准分类号:S952
- 发布日期:2018-09-03
- 国际标准分类号:03.080.01
- 实施日期:2018-09-15
- 团体名称: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
- 标准分类: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本标准规定了健康产品(品牌)标识和销售的通用规范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开展健康产品(品牌)评价及管理活动
本标准不对生产、经营、服务的产品质量提出具体的性能和指标要求,而要求是经工商部门及政府其它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产品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拥有注册商标权的品牌
健康产品(品牌)评价认定规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标识。健康产品(品牌)术语评价是用于与健康产品(品牌)等有关品牌的标识。健康产品(品牌)术语评价标识是用于与人们身心健康息息相关的健康产业生产、服务机构的标识。健康产品(品牌)终端化为核心驱动而崛起的中转流通企业、专业物流配送企业、生态园、生产基地及医药、食品卫生安全有关的新型健康产业的标识。未获得健康产品(品牌)评价认定规范评价的产品品牌、机构,不能使用健康产品(品牌)评价认定规范的本标识。标识中的文字、图形或符号等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标识的文字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进口健康产品(品牌)的标识和本标准评价标识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用于出口的健康产品(品牌)产品,根据国外标准或国外合同购货商要求生产的品牌,可以根据该国家或合同购货商的要求进行标识。健康产品(品牌)评价机构的标识或机构名称的印刷应当清楚。健康产品(品牌)评价机构的标识,仅用于按照标准生产、销售、服务并经该评价机构评价的产品(品牌)。评价机构的标识的相关图案或者文字应不大于健康产品(品牌)评价标识。?为保证健康产品(品牌)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在销售、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健康产品(品牌)标识应避免与其它的标识混合使用;——建立健康产品(品牌)的购买、运输、储存、出入库和销售等记录。健康产品(品牌)进货时,销售商应索取健康产品(品牌)评价证书等证明材料,其证明材料中应能证明健康产品(品牌)的来源。应对健康产品(品牌)的评价证书的真伪进行验证,并留存评价证书复印件。应在销售场所设立健康产品(品牌)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并与非健康产品(品牌)的品牌销售区、柜分开。在健康产品(品牌)的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应在显著位置摆放健康产品(品牌)评价证书复印件。健康产品(品牌)评价后,经授权使用标识,没经授权不得使用。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不能作为健康产品(品牌)进行销售。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河南省进程健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张泽书、李钦、郭敬东、练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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