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 标准名称:重要活动场所电力保障规范 第2部分 应急电源管理
- 标准号:T/ZDL 006.2-2003
- 中国标准分类号:D4420
- 发布日期:2023-07-18
- 国际标准分类号:29.240.01
- 实施日期:2023-07-20
- 团体名称: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
- 标准分类: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气工程
5应急电源配置规范5.1特级重要活动场所5.1.1特级场所的保电可采用微网供电方式,采用微网供电方式时,微网作为主供电源,正常电源作为备用电源,具体方案应通过相关专家论证
5.1.2特级场所应增加微网电源及临时电源等设备的监控信息:(1)重要负荷末端配电箱进出线路的电压n电流、温度等信息
(2)ATS的接入电源位置、动作信号等
(3)UPS的输出电压、电流、温度及持续时间等
(4)自备发电机的电压、电流、温度及启动信号等
5.2一级重要活动场所5.2.1一级场所应配置应急母线段,应急母线段仅供特别重要、重要负荷接入,严禁其他负荷接入
应急母线段预留应急发电机接驳条件,重要活动期间接入应急发电机(车)做为应急备用电源,配置容量至少应能满足保电重要负荷的120%要求
5.2.2特别重要负荷应采用双回路专用干线供电,应采用末端自动切换装置
双电源应来自配电房应急母线段和不同电源来源的另一段低压母线段
活动期间用电系统的特别重要和重要负荷UPS(不间断电源)配置容量至少应能满足保电重要负荷的120%要求配置,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经末端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装置,串接UPS后接入,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30分钟以上
5.2.3一级场所的特别重要负荷,应预留UPS接驳条件,期间保电场所按所需负荷及重要临时负荷配置UPS,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30分钟以上
5.2.4一级场所的重要负荷应采用双电源专用干线供电,应采用末端自动切换装置
5.2.5一级场所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应配置EPS应急电源装置,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负荷总容量的1.3倍
5.3二级重要活动场所5.3.1二级场所宜配置应急母线段,应急母线段仅供重要负荷接入,严禁其他负荷接入
预留应急发电机(车)接驳条件,重要活动期间接入应急发电机(车)做为应急备用电源,配置容量至少应能满足保电重要负荷的120%要求
5.3.2重要负荷应采用双回路专用干线供电,宜采用末端自动切换装置
双电源应来自场所及设施变配电房不同低压母线段,或来自低压母线段和应急母线段
5.3.3重要活动期间用电系统的特别重要和重要负荷UPS(不间断电源)按照不小于120%要求配置,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经末端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装置,串接不间断电源(UPS)后接入,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30分钟以上
5.3.4场所内的所有重要负荷,应预留不间断电源(UPS)接驳条件,活动期间保电场所按所需负荷及重要临时负荷配置不间断电源(UPS),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负荷总容量的1.3倍
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30分钟以上
5.3.5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应配置EPS应急电源装置,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负荷总容量的1.3倍
5.4临时重要活动场所临时重要活动场所应急电源应根据场所现状和实际用电需求配置
6应急电源管理规范6.1总体要求6.1.1保电场所原则上在重要活动前1个月配置好UPS、EPS和发电机等自备应急电源,并按要求开展演练
6.1.2保电场所应做好自备应急电源的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供电企业指导保电场所在重要活动期间检测、启用自备应急电源
6.1.3应急、备用电源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6.1.4自备应急电源应定期维保并开展功能测试,检测是否满足安全、消防相关要求,检验投切情况和发电机启动情况,并做好记录
重要活动开始前应对发电机、UPS、EPS等设备进行专项维保,发现异常应及时消缺
6.2UPS和EPS6.2.1UPS和EPS配置由保电场所根据重要负荷容量、切换时间要求而定,原则上电源切换对重要活动有体感或造成设备重启的均需配置
且配置容量按至少应能满足保电重要负荷的120%要求配置,并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活动期间的巡视维护的管理,确保主供电源停电紧急情况下能正常投入使用
6.2.2UPS或EPS应具备良好的运行环境,运行环境温度应在20-30℃,并采取必要防爆、防潮、防尘和消防措施,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6.2.3UPS应设脱机检修旁路,以便UPS发生故障后可完全与电源系统隔离,以保证仪表电源供电系统的配置在满足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还可进行UPS离线检修、蓄电池定期维护等工作
6.2.4保电场所应根据每套UPS或EPS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规程,贯彻到值班操作人员,并将操作规程贴于现场明显处
6.2.5保电场所应根据每套UPS或EPS的具体情况,分别编写故障应急预案,确保能及时响应
6.2.6UPS或EPS日常巡查应每个月检查一次,重要活动开始前10天及开始期间应每日进行巡查,检查内容应包括告警指示、显示功能、接地保护、继电器和断路器是否正常,自动和三遥功能、正常电源进线、整流和逆变装置是否完好
6.2.7电池容量(持续供电时间)应与设备参数相符,UPS应采用在线运行模式
6.2.8当UPS或EPS电源停机时间达到10天以上时,开机前应浮充10-12小时
6.3应急发电机6.3.1应急发电机应由保电场所配置,并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活动期间的巡视维护的管理,应急发电机应确保状态良好,确保主供电源停电紧急情况下能正常投入使用
6.3.2保电场所必须做好应急发电机间和储油间的消防安全措施,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6.3.3启动前须检查机油、电池、电压是否正常,燃油箱油量充足、油位在2/3以上,水箱内水位是否足够,启动回路各接线完好符合启动条件
6.3.4应急发电机上连接电缆等附件应齐备,按照发电机说明书要求并备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
6.3.5启动蓄电池应定期进行充放电试验,蓄电池电压、无破损和漏液情况,极柱无烧毁现象、无锈痕
6.3.6应急发电机油量储备应满足8小时连续发电需求,每月应进行一次空载试验,运行时间为3分钟
6.3.7启动模式:当一路正常电源失电时,应急发电机在30秒内自启动处于热备用状态,当正常电源全部失电时,应急母线段ATS动作,断开正常电源,自动投入应急发电机(容量应满足所有重要负荷)
当任一路正常电源恢复后,应采用不自复功能
6.3.8热备用期间,保电场所操作人员每30分钟检查一次,抄录油温,水温等数据
运行期间加强各项运行参数的检查
6.3.9保电场所应制定应急发电机操作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和故障应急预案
6.3.10重要活动期间应急发电机应由保电场所根据重要性等级、重要负荷容量、要求而定,原则上重要活动时的所有重要负荷均需配置,并建立台账资料,负责日常运行维护
活动期间保电场所应确保应急爱电机运行良好,并正确操作,确保紧急情况下能正常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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