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标准网 团体标准

T/SJZL 003-2023 地理标志产品 松江大米

T/SJZL 003-2023 地理标志产品 松江大米

T/SJZL 003-2023

团体标准推荐性
收藏 报错

标准T/SJZL 003-2023标准状态

  1. 发布于:
  2. 实施于:
  3. 废止

标准详情

  • 标准名称:地理标志产品 松江大米
  • 标准号:T/SJZL 003-2023
    中国标准分类号:A011
  • 发布日期:2023-10-10
    国际标准分类号:67.060
  • 实施日期:2023-11-10
    团体名称:上海市松江区质量协会
  • 标准分类:A 农、林、牧、渔业食品技术

内容简介

3 术语和定义GB/T135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松江大米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分布区域为东经121°02′~121°36′、北纬30°40′~30°89′,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泖港镇、石湖荡镇、新浜镇、小昆山镇、佘山镇6个镇的现辖行政区域,共334.09km25 生产技术要求5.1立地条件符合T/SJZX001的规定
5.2栽培管理5.2.1品种应选择在当地适应性强的优质粳稻品种,主要为“松早香1号”、“松香粳1018”、“秀水114”、“秀水134”等
5.2.2播种5.2.2.1播种时间5月上旬~6月上旬
5.2.2.2播种方式水直播
5.2.2.3播种量按照45kg/ha~75kg/ha的播种量进行
5.2.2.3肥水管理5.2.2.3.1通过秸秆还田及种植绿肥培肥土壤
5.2.2.3.2三叶一心期开始保持2cm~3cm浅水层,勤灌促进分蘖
5.2.2.3.3扬花期及灌浆前期,保持5cm~6cm浅水层
5.2.2.3.4进入乳熟期后,采取间隙灌水
5.2.6病虫害防治按照NY/T2156的规定进行,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污染环境
5.2.3采收9月上旬~11月下旬分品种适时收割
5.3加工按照T/SJZX002的规定进行
6质量要求及检测方法6.1产品分级松江大米按容重精米率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
6.1质量指标及检测方法各等级松江大米质量指标及检测方法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松江大米质量指标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一级 二级 三级 总体要求 松江大米米粒饱满,晶莹半透明,米饭柔软有弹性,食味清香略甜,表面油光 GB/T5492碎米 总量,%≤ 10.0 12.5 15.0 GB/T5503 其中:小碎米含量,%≤ 0.2 0.5 1.0 加工精度 精碾 精碾 适碾 GB/T5502垩白度,%≤ 2.0 4.0 6.0 GB/T1354水分,%≤ 15.5 GB5009.3不完善粒 总量,%≤ 3.0 GB/T5494 其中:霉变粒,%≤ 1.0 杂质限量 总量,%≤ 0.25 GB/T5494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 0.02 黄粒米,%≤ 1.0 GB/T5496互混率,%≤ 5.0 GB/T5493胶稠度,mm≥ 70.0 GB/T22294直链锭粉含量,% 9.0~19.0 GB/T15683蛋白质,% 5.0~10.0 GB5009.56.2卫生指标及检测方法松江大米的卫生指标及检测方法应符合GB2715的规定
6.3净含量6.3.1定量包装的松江大米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3.2净含量的检测按照JJF1070的规定进行
1 检验规则7.1扦样、分样按GB/T5491规定的方法执行
7.2检验的一般规则按GB/T5490规定的方法执行
7.3产品组批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
7.4检验分类7.4.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表1中特征性指标以外的所有项目
7.4.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要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设备、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国家主管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5判定规则7.5.1凡不符合GB2715及国家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等有关规定的产品,判为非食用产品;7.5.2产品的质量指标有一项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测,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有指标达不到规定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2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8.1.1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GB28250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8.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8.2包装应符合GB/T17109的规定
8.3储存和运输8.3.1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暑、无异味的合格仓库中,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
8.3.2产品在常温下的保质期应不低于3个月
8.3.3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防雨、防晒,不应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起草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质量协会、上海市松江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上海市松江区农民专业合作联社、中企智赢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起草人

陈勇、贾晴晴、王叶静、李莹、李雪波、袁昊、李汉超、常耀文。

* 特别声明:资源收集自网络或用户上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 标准质量:
  • 下载说明

  • ① 欢迎分享本站未收录或质量优于本站的标准,期待。
    ② 标准出现数据错误、过期或其它问题请点击下方「在线纠错」通知我们,感谢!
    ③ 本站资源均来源于互联网,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