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 标准名称:五原向日葵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管理规范
- 标准号:T/MXRK 002-2024
- 中国标准分类号:A012
- 发布日期:2024-04-08
-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00.20、
- 实施日期:2024-05-01
- 团体名称:内蒙古向日葵协会
- 标准分类: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A 农、林、牧、渔业
5 申请使用基本要求5.1生产者申请使用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满足以下条件:a)依法在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登记注册,并从事五原向日葵生产;b)按照T/MXRK001规定正常生产经营,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c)近3a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行为的。5.2其他主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在举办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时可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6 申请6.1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授权,并经公告备案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向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公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含公告全部内容);——申请主体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6.2其他主体申请主体向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7 审查7.1初审7.1.1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7.1.2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7.1.3初审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申报材料,书面告知申请主体。7.2审核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下发后即可使用。8 使用8.1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下载使用使用主体凭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下载口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并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规范使用。8.2标示标注8.2.1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标示:——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8.2.2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应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应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8.2.3应在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合法使用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4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9管理9.1合法使用人应按照T/MXRK001的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9.2合法使用人应规范使用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和使用台账。9.3合法使用人应按于当年1月31日前向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9.4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还应同时向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报送上一年度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9.5合法使用人未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时间超过2a的,由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规定申请注销其五原向日葵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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