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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SP 041-2023 鲜萃花椒油(树脂)

T/TSSP 041-2023 鲜萃花椒油(树脂)

T/TSSP 04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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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T/TSSP 041-2023标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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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情

  • 标准名称:鲜萃花椒油(树脂)
  • 标准号:T/TSSP 041-2023
    中国标准分类号:B120
  • 发布日期:2023-12-08
    国际标准分类号:65.020.99
  • 实施日期:2023-12-15
    团体名称: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
  • 标准分类:农业B 采矿业

内容简介

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鲜萃花椒油(树脂)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签、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鲜萃花椒油(树脂)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H/T1290花椒及花椒加工产品花椒酰胺总含量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GH/T1291花椒及花椒加工产品花椒酰胺总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30391花椒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316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铅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LY/T1652花椒质量等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202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鲜萃花椒油(树脂)由芸香科花椒属青花椒(ZanthoxylumschinifoliumSieb.etZucc.)或花椒属竹叶花椒(Z.armatumDC.)或花椒(Z.bungeanumMaxim.)的鲜果经压榨、分离、精制等工艺制得的花椒油(树脂)。3.2花椒麻素花椒呈麻味的主要成分,包含有羟基-α-山椒素、羟基-β-山椒素和羟基-γ-山椒素等多种酰胺类成分。3T/TSSP041—2023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鲜花椒应符合GB/T30391规定。4.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不同品种花椒固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在自然环境下鼻嗅其气味。气味具有花椒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油状液体,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花椒麻素(mg/g)≥80mg/gGH/T1290(或GH/T1291)挥发油(v:v)/ml/100ml≥5.0LY/T1652附录A过氧化值(g/100g)≤0.25GB5009.227铅(以Pb计)含量,mg/kg≤1.0GB5009.11a无机砷(以As计)含量,mg/kg≤1.0GB5009.12a可先测定总砷,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4.4净含量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规定检验。4.5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和GB31647的规定。T/TSSP041—2023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个批次。5.2抽样每批随机抽取样品,数量满足检验和留样的需要。5.3检验5.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花椒酰胺含量、挥发油、过氧化值、净含量等。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文件中4.2-4.4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投产前;b)原料来源、设备发生变化;c)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有一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结果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6标签、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及贮存6.1标签、标识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29924的规定。6.2包装包装应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并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应采用密闭包装。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T/TSSP041—20236.3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注意防尘、防污染等,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有避光、防潮、防虫害等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离地离墙存放。7保质期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开启封口的情况下,保质期为12个月。

起草单位

贵州大学、晴隆县玄德花椒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玄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贞丰县顶罈椒业有限公司。

起草人

任廷远、秦礼康、陆龙发、聂渝、周文静、李室权、闵芳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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