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 标准名称:江汉大米 第7部分:品牌管理规范
- 标准号:T/HBLS 0021.7-2023
- 中国标准分类号:A051
- 发布日期:2023-12-14
-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20.01
- 实施日期:2023-12-15
- 团体名称:湖北省粮食行业协会
- 标准分类: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A 农、林、牧、渔业
本文件界定了“江汉大米”品牌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基本原则和申报条件、使用许可审核程序和内容及管理与监督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审核认定并获准使用的“江汉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稻谷加工、经营核心企业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江汉大米品牌JianghanRice-brand依托江汉平原优越的自然生态环境生产,能够体现大米绿色、营养产品特质并标注“江汉大米”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品牌。江汉大米产品JianghanRice-products符合T/HBLS0021.4的要求,获得“江汉大米”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许可,服务、质量、产品和信誉优质的大米产品。江汉大米品牌标识JianghanRice–brandlogo以“江汉大米”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为蓝本,设计的专有文字、图案、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4 基本原则和申报条件基本原则4.1.1 自愿性原则“江汉大米”品牌使用许可审核面向附录A中的37个县(市、区)开放,江汉平原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大米加工企业、合作社等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规模的组织均可自愿申请。4.1.2 公正性原则“江汉大米”品牌使用许可审核、认证过程实事求是、客观中立、公开透明、严谨科学。4.1.3 动态化原则“江汉大米”品牌使用许可根据本标准的管理与监督条款对使用方进行“动态进出”。申报条件4.2.1 “江汉大米”品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品牌使用单位”)条件品牌使用单位的申报条件,包括:a)应为附件A中江汉平原区域范围内的37个县(市、区)内的大米加工单位;b)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标,且近2年运营状况良好,其中加工企业应获得大米类食品生产许可证;c)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近2年未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d)加工企业生产条件应符合相应GB14881、GB13122以及T/HBLS0021.6的规定;e)应具有相应的稻米质检和保管能力,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企业进行GB/T19001、GB/T22000或GB/T2734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f)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保和节能减排要求。4.2.2 “江汉大米”产品条件“江汉大米”产品条件的申报条件包括:a)原料须产自附录A中江汉平原区域37个县(市、区)范围内的生产基地,且符合T/HBLS0021.1的要求。企业可以自建基地,或与已有基地进行联合经营、订单收购等方式进行合作,基地的稻谷生产应符合T/HBLS0021.2的要求。b)产品应上市1年以上,质量稳定,主要性能指标符合T/HBLS0021.4的要求;c)产品近2年内质量经监督抽查及检验检疫合格,无重大质量投诉记录(经查证属实或正在调查核实之中)。5 使用许可审核程序及内容“江汉大米”品牌使用许可审核程序主要包括申报受理、形式审核、现场核查、组织会审、社会公示、授权使用。申报受理湖北省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粮协”)每年组织1-2次集中受理,通知发布后,申请主体应在规定日期内组织材料申报,由市(州)发改(粮食)部门、农业农村局同意后,统一将材料提交至省粮协。申报材料申报企业要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申报材料如下:a)“江汉大米”品牌申报表;b)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内容为发展历程、企业规模、产品及质量控制、企业信用等);c)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生产许可证);d)自有生产基地证明,或与已有基地的合作协议;e)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质量控制措施;f)规范使用“江汉大米”品牌标识书面承诺;g)近2年的财务报表;h)所申报产品主要的销售客户清单;i)1年内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j)须带有“江汉大米”品牌标识的包装设计稿;k)其他需提供的产品、体系认证及荣誉证明等文件和材料。形式审核按“5.2申报材料”规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不通过”结论,并通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视同自动放弃。形式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通知申报单位“通过”并告知现场审核时间。现场核查省粮协负责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生产经营条件审核:对申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及布局、车间布局、设备、仓储、辅助设施、检验等条件进行审核;b)基地建设情况:基地规模、基地条件以及基地管理水平等;c)产品审核:审查产品的质量标准及执行情况;d)管理体系审核:对申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包括四级质量管理文件的完备性、运行情况及执行情况,重点审核生产过程关键点控制、卫生管理、原辅料及产品管理人员管理、产品可追溯管理等;e)品牌价值及效益审核:主要包括所申报产品的市场地位、品牌体系、社会效益和品牌荣誉等;f)现场抽样送检:对申报产品进行随机现场抽样,抽样完成后,封样送至第三方机构检测。组织会审形式审查和现场审核完成后,由省粮协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价。社会公示通过会审合格的企业和产品,由省粮协统一公示企业及产品明细目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重大争议的企业和产品由省粮协依据本标准进行复审。授权使用公示无异议后,省粮协与品牌使用单位签订《“江汉大米”品牌标识使用合同》,向品牌使用单位发放《“江汉大米”品牌标识准用证》。6 管理与监督江汉大米品牌授权使用有效期“江汉大米”品牌授权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省粮协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到期需继续使用的,应在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续用申请,经再次审核通过则续签使用。江汉大米品牌标识使用规范6.2.1品牌标识设计品牌使用单位在设计附有标识的产品包装须将设计方案报省粮协审查同意后,或者直接委托省粮协进行统一设计。6.2.2使用变更获得授权的品牌使用单位应按授权范围规范使用标识,不得擅自改变授权范围使用或二次授权,新增产品须提交扩项申请。品牌标识使用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凭有效证明及时向省粮协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监督省粮协将不定期对使用方就“江汉大米”品牌标识的规范化使用进行检查或巡查,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使用与“江汉大米”品牌标识相同、相近商标的单位,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动态退出6.4.1 注销管理企业主动申请放弃品牌标识的,应当向省粮协提出申请注销,被注销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品牌标识。6.4.2 强制撤销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粮协将强制撤销“江汉大米”品牌使用许可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强制退出的企业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a)营业执照被依法注销的;b)“江汉大米”品牌持有企业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或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c)在有效期内,丧失了商标专用权资格或者被撤销、注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d)生产经营出现异常或停止生产经营的;e)不符合本标准第1-7部分有关规定的;f)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g)“江汉大米”品牌持有企业弄虚作假,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品牌使用许可,或在年度自查报告中提供虚假材料的;h)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i)其他影响品牌声誉的行为的;j)有效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品牌维护省粮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保护合法使用“江汉大米”品牌企业的正当权益。对擅自使用、仿冒“江汉大米”品牌标识及其他损害“江汉大米”品牌标识形象和声誉的,由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侵权行为和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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